社會保險繳費規定
作者:admin 來源: 日期:2013/12/30 10:11:14 人氣:50
各險種繳費基數規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上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總額的月平均額為基數,低于上年度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高于300%的,按300%計繳。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職職工的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項總額的月平均數;單位新增職工的繳費基數為參加社會保險當月本人申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項總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項總額的月平均數低于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超過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繳。
重大疾病醫療補助:以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補充醫療保險:以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河源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
失業保險:以職工上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數為基數,從2009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申報繳費基數時,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下限按不低于河源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印發河源市社會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勞社養[2009]5號);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繳。
工傷保險: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
生育保險:以用人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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